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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“政府”可以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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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-2-14 13:09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4 D8 O5 ?$ O/ n2 j% S% d" o; ~
4 U# ~# q) {, z; [& X3 M( F
将人民政府简写为“政府”、将“工商行政管理局”简写作“工商局”可以吗?$ t" h  ^0 P$ 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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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观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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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}2 _6 `; q) N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。应当说,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,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,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。但在正式公文中,将“人民政府”省减为“政府”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。因为“人民政府”、“人民检察院”、“人民法院”是整体概念,有其特定的内涵。这些冠以“人民”的国家机关,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;去掉了“人民”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,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、不科学、不严肃的。同样,把“工商行政管理局”简化为“工商局”,把“土地规划管理局”简化为“土地规划局”,把“乡镇企业管理局”简化为“乡企局”等等,也是如此。因为去掉了“管理”两个字,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。! o+ w; i" J4 Y8 [7 E/ b
 

精彩评论1

正序浏览
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-2-14 13:11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 
公文写作百法例讲
问题:将“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”写成“中共XX乡党委”可以吗?
  e/ O9 }( K+ y! u4 Q; n2 p, q1 B8 W4 Z& W9 J: C7 k2 C
回答:不可以。因为“中共”即已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,而后面又出现“党”字,显然属于重叠。
+ o* J: X& t+ B1 e. u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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