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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文写作]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,是用文种决定,还是公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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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-6-2 00:30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" n# v; Q) x6 e. w1 P! N2 L# X) G- W5 A- j( r/ {
房屋征收决定公告,是用文种决定,还是公告? 6 {9 x  ]& i' ]7 _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)   @4 m  v+ o( A, c
第八条:为了保障国家安全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有下列情形之一,确需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:
  ^" y# h7 b2 K1 }2 l  t(一)国防和外交的需要; " ^. E2 g6 i5 s+ Q- N
(二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; 5 U" z4 t8 ^  a  L) t/ k
(三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防灾减灾、文物保护、社会福利、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;
  _. o6 Y7 j+ {) X(四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;
; f0 ]# Z; v* ~& J+ Y) w: Q(五)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;
2 Z% L1 I+ G4 L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。 * ?$ @6 V( k; N7 o# |* N; Z
第十三条 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后应当及时 公告 。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。
9 J# N8 P. V, g5 ?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、解释工作。
% X: x1 f; r0 {; q8 p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 " N& d+ r1 z# Z5 E

0 ^! T  s& J$ \1 _+ v+ X* @$ ]8 L/ n【栾照钧解答】
3 c/ O" p0 M6 a6 M2 q0 B" @. B0 \1 b3 b7 b
   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只是作了原则规定,由于对“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”理解不一,因而各地在行文方式上不尽一致。从实际情况看,大多用公告发布(一般包括征收范围、征收期限、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)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(县)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(此“决定”系公文名称,与前面所说的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”中的“决定”有所不同)。房屋征收仅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而无须发布公告的,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也可以直接用决定行文。( O9 i! o- a4 K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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